前不久,北京大學林肯研究院城市發展與土地借貸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滿燕雲和北京大學林肯研究院研究員劉威在環球雜誌撰文總結了世界各地的房產稅制度,並歸納出一些共性,如:房產稅作為地方稅收,主要作用在於為地方政府籌集公共服務資金,而不是調節房地產市場;各國都通過不同的形式對低收入群體進行稅收優惠,包括稅收減免、免徵額、稅基增長上限等方式;房產稅評估與徵管機構分開設置,保證評估的公正。
   他們還歸納了房產稅涉馬爾地夫及的一些核心問題,如:
   1.課稅對象
   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土地和建築物合併徵稅,如美國和加拿大;另一種是對土地和房屋分設稅種,如日室內裝潢本和中國臺灣地區。有的國家只對土地徵稅,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土地稅。較少的國家只對建築物徵稅,如坦桑尼亞。
   對某一些特定的房地產,各國都對其進行稅收豁免。如政府所有的房地產,用於教育、公共衛生、慈善、宗教的房地產,老年人或殘G2000疾人所擁有的房地產,公路、公園、外交使領館等。在一些國家,對於農地以及公民主要住所也進行不同程度的減免。
   2.計稅依據
   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按照市場價值計稅,第二類是按照租金價值計稅,第三類是按照借錢面積計稅。按照市場價值計稅更具有累進性,體現稅收的再分配功能。發達國家基本上都採用按照市場價值計稅的方式。
   3.稅率
   房產稅稅率類型主要分為三類,即差別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採用差別稅率的最多,即根據房地產的不同類型制定差別化的稅率。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為例,房地產被劃分為住宅、公共設施、福利住房、重工業、輕工業、商業、林地、休閑及非營利組織9類,根據地方政府支出的規模分別確定相應的稅率。其中對公共設施、工業和商業制定的稅率比較高,對住宅制定的稅率比較低。  (原標題:國外房產稅 主要作用不是調控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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